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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行为矫治、心理疏导、关系调适和社会功能修复等专业服务。...
鼓励依法对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捐赠。单位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有收优惠。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社区矫正教育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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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督管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追捕。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矫正小组组长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担任,成员包括社区民警、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代表、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代表、家庭成员或者、保证人。社区服刑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矫正小组成员按照社区矫正责任书履行下列义务:(一)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照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二)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情况;(三)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四)协助司法所开展帮扶工作;(五)社区矫正责任书确定的其他义务。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由下列人员担任:(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社会工作者;(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派出的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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