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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离京出差(休养),总局办公厅要事先将外出的时间、地点、事由等情况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离京外出应当经局长批准,由总局...
本《规则》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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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税务机关报送总局审批的公文(包括对上级领导有批示的人民来信的反馈),应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除总局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类请示、报告,应当直接报送总局,原则上不报送总局领导个人。第二十大条凡公文内容涉及税制、征管政策以及制发上述内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送政策法规司会签;凡公文内容涉及局内其他单位业务的,应当送有关单位会签;会签应在公文办理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应经但未经政策法规司或者有关单位会签的,总局领导不予签发。
加强对公文的督查催办。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由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督查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督查催办,一般公文定期督查催办。
总局领导不为各地方单位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总局领导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的,责提前与总局办公厅联系。题词、贺信和贺电一般不公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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