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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一)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人员密集场所的保安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由用人单位或委托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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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消防设施安装、检测、维修人员以及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三)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四)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公众聚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五)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单位的从业人员;(六)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一)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人员密集场所的保安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由用人单位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二)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三)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工作的人员应当由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专业培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消防队员;(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消防设施施工、安装、维修保养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三)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的人员;(四)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管理人员;(五)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七)其他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培训的人员。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人员应当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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