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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股说明书、认购书、公司、企业债券招募方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制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一...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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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本罪,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20%以上一倍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20%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3、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判处非法募集资金20%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欺诈发行股票既遂的判刑是自然人犯本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主刑,附加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如果单位犯本罪,单位直接和相关负责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主刑,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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