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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这段话的描述,该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即除了可以调价或者合同之外的工程量之外,合同总价不予调整。2、固定总价合同,要注意在工期内尽快完...
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能调整价格。但是,如果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一方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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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你们的合同时如何约定的,合同价款属于包死价还是可调价,如果属于可调价的话就可以根据政策和市场的变更情况变更合同价款,如果属于包死价,一般在风险范围内不予调整,除非原材料出现了重大变化,完全出乎签订合同是的预料范围,超出了市场调整范围,那么具有这种情况的,可以请求法院便跟合同价款。
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工程量是包死的,即包干不调整; 仅凭你的叙述“材料结算价按照结算方式第2条执行,取费程序及相关费率按总包人确认的合同附件中标取费程序及下浮率执行”是不清楚的,还有叙述中的“三个综合定额”的使用说明是怎样的,有没有人工、材料、机械费的调整的规定,都没有说清楚,所以无法判断单价是否包死,故无法判断是否是总价包干。 凭直觉,2006年的定额应体现出量价分离的原则,工程量可以包死但价格是可调的。你的叙述“本案暂定价是¥71055941.37元”,这么大的工程不适宜使用固定总价合同。所以本案合同属于工程量固定,但单价可调的合同的可能性比较大,固定总价包死的合同的可能性较小。从你使用的标题“合同中有暂定的合同价款,材料价也可以在结算时调整”,也可以得到印证。
1、附带有设备采购价格的合同文本的约定并不违法法律规定;相反,这样的约定,有利于保护承包方在业主方违约时,提出违约赔偿的依据; 2、你的担心估计主要是你们的总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有了矛盾之处,如果是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合同,与此没有关系;如果约定是可调价格的结算方式,则对你们肯定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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