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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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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名称一般不能申请商标,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况。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可以建商品房,但需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可以,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名称、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2)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相似,但政府同意的除外;(3)国际组织的名称、国旗、徽章相同或相似,但经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相似,但经授权的除外;(5)与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十字、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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