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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无法找到肇事者的情况下,医疗费由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或者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垫付。 2、《侵权责任...
交强险承担的是无过错赔偿责任,关于什么是无过错赔偿责任,我在《交通事故处理实务》那个专辑中已经有了较详细的解说,在这里不再多说。既然是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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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事者全责医药费由肇事者承担。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损失都应该有肇事方承担,既然被交警认定为事故全部责任,那么医疗费损失就由事故方承担。 2、如果肇事者购买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医疗费首先由交强险内垫付10000元,超出部分再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保险公司只在保险范围内承担损失。
如果是医疗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通事故肇事者将受害人撞成重伤,不付医药费的处理方法如下: 1、继续找肇事者协商,要求其垫付医药费; 2、找交警进行调解; 3、找交警通知对方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医疗费1万元额度内垫付; 4、上述途径均不奏效或者已经垫付的,只能先行治疗完成,再找肇事者索赔,因为其实没有法律只规定了肇事者有赔偿的义务,但是没有规定肇事者必须先行垫付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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