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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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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激增呈区域性态势,地处榆林北部的神木县,作为国家级能源大县,民间资本雄厚,地区经济活跃,资本需求旺盛除了金融借款,资本的流动便通过个人借贷、“典当行”等方式进行,当中大部分民间借贷都提供有担保,其中95%都以信用担保为主,尤为突出的现象是,相当一部分数额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大额借款,并不提供抵押担保,仅有一两名保证人提供信用保证,且同一名保证人同时给多笔借款提供担保这与神木本地经济短期内飞速增长,伴随着相对落后的法律意识不无关系同时,在日益增加的保全申请数量中,这也给法院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带来了困难 首先,诉讼财产保全对于实现债权人债权、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保障效力降低在没有抵押担保的借款中,申请人通常针对被告所有的不动产,以及车辆等动产申请财产保全,而最终不动产的变现需经过复杂的拍卖、变卖程序,车辆等动产还存在交付、转移的风险 其次,针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工资等现金的财产保全,需要申请人向办案法官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办案法官需花费大量精力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资产情况进行前期的调查工作,还存在如超额保全、保全过期未续、预留生活费等问题 再次,由于神木本地的民间借贷多属三角债务,一个被申请人的财产往往被多个债权人保全,相反,被申请人同时也作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其债务人进行诉讼保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案情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担保然而,此类申请人牵涉多头债务,再拿出财产提供担保是十分困难的同时,进入执行程序后还存在参与分配的问题等等,最终陷入债权人即便申请了诉讼保全,债权也难以得到可靠保障的窘境 综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诉讼保全程序的适用在当前形势下已有了新的趋势,据此,便有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应对现今司法环境下存在的诸多问题 我想你就民间借贷诉讼保全这个问题已经清楚了,希望能够帮到你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1,抵押登记不需要经过公证的,你说抵押合同不正规,更重要的是有没有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如果办过,即便抵押合同不严谨抵押权也有效。 2,一套房也可以执行司法拍卖程序的,解决的方式有提供其他居住地,比如债权人给你们租个房子或者大房子拍卖后有余款可以置换小房子等等。 3,你说的早已过还款期限是不是想说诉讼时效问题,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表明多年来一直在催收欠款,比如多次寄送催款通知、律师事务所催收或律师见证、法院支付令或提起过诉讼等等,都不中断诉讼时效。或者已过时效但你方近期确认过欠款的存在,也一样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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