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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决定权在债权人。 如果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法院就会冻结;如果债权人没有申请,法院不会主动冻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不一定,决定权在债权人。 如果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法院就会冻结;如果债权人没有申请,法院不会主动冻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本人于15年11月借了几万元给一个溆浦的朋友,今年4月底我需要资金周转要他还钱,但对方耍赖不还。现在准备起诉他,在起诉他之前,我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提供了本人的财产作担保,也提供了几个对方的银行账号,但过了几天法院打电话来说,提供的几个账号必须要分清楚每个账号冻多少资金又要我重写,重写后,过了几天法院又打来电话说我提供的账号开户地址不详细,要求我必须提供对方的开户行详细地址,法院说不然他们无法查他账以及无法冻结对方的资金。而在我认为,只要我提供了对方的账号给法院,法院就应该知道对方的开户行地址在哪里,为了提供这些资料,跑法院都跑了5、6次。按法律规定申请保全后必须48小时执行,像我这样的拖了10多天也还没搞好财产保全,48小时怎么能达到?我想请问下专业的法律界朋友帮忙解答下,以上法院的说法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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