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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为代理人,可以去办案单位提出法律意见,当事人不懂法的,可能无法全面维护合法权益,代理人还可以代签法律文书,不用当事人亲自去。...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或视为工作期间受伤的在工伤认定期限内按照工伤认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的,如果工伤认定结果为确认工伤的,劳动者依法是可以享受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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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有选择的话,尽量选择专门处理工伤或者劳动争议的律师。 2.如果自己无法找到专门处理此类案件的律师,可以在当地找一家规模比较大的律师事务所,规模大的律所一般管理规范,要求严格,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经过与律师协商沟通,确定委托律师以后,要跟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承办律师订入案卷,一份存律所,一份由当事人保管。 4.请律师就是购买法律服务,没有什么固定标准,关键是选择适合自己案件的律师。
这个看你与谁发生纠纷,如果你对人社局不认定工伤的,属于行政案件,你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你如果对单位应该承担工伤赔偿的,这个属于民事案件。
目前大部分施工方在最低利润后中标,导致施工方在结算时想尽一切办法多要一点。从发包人的角度来看,施工方常用的几种结算技巧可供参考。1、虚报工作量。认真检查工作量可以避免;重复报量,重复报洽商。同一变更的内容往往有两个以上的谈判变更;3、曲解合同条款;四、谈判部位模糊。一个施工单位上报预算,利用谈判模糊的部位和施工单位结算人员对施工现场和工作态度不熟悉,通过谈判多花了600多万元;5、涂改谈判内容;6、改变定额编号;7、对于人工费收费的项目,改变定额人工费含量,增加工程造价;8、改变预算软件自动计算的工作量,如高层建筑超高费用等;9、虚增工作项目;10.其他不光明的手段。律师建议:1。施工方结算时多报的情况是环境造成的,因为审核方总是有一定的审核空间。实事求是的报纸也会被审查。上述情况也是存在的,但究其原因,也是各为其主,各尽其职。但是只要不违反定额规定,文件精神,双方都可以过得去,达到最高水平,这也是我们做造价人员所追求的最终目标。3、每一个问题都要辩证地去看,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地位不同,施工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当然,最终还是要注意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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