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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工作报告、组织视察、执法检查、质询、询问、调研等形式,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
预防腐败机构和监察、审计、检察等机关应当在招商引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招标投标、征地拆迁、房屋征收、政府采购以及其他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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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或者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腐败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腐败案件的;(二)明知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腐败而隐瞒不报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的;(三)干扰、妨碍或者拒不配合预防腐败机构和监察、审计、检察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腐败工作的;(四)接到预防腐败机构和监察、审计、检察、审判等机关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五)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六)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七)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进行舆论监督,造成不良影响的;下转4版(八)其他妨碍预防腐败工作的行为。
为了加强预防腐败工作,有效防范腐败行为,建设廉洁汕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检察机关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一)收集、分析、处理涉及腐败犯罪信息,提出预防腐败对策和建议;(二)建立涉及腐败犯罪信息库,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三)在腐败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及领域,和有关单位共建预防腐败工作机制;(四)通过依法查办涉及腐败犯罪案件,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五)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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