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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可以立案的写法为应当载明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被告的名称、住址、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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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行政复议案件答辩状篇一:行政复议答辩状行政复议答辩状答辩人:耒阳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耒阳市西湖路120号法定代表人:徐璞局长被答辩人:耒阳市正源学校住所地:耒阳市青鹿村法定代表人:梁晓斌董事长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未批先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答辩人作出的耒规【2011】罚字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应予维持。 1、《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准确。2011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队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被答辩人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在高速公路联络线段修建围墙。随即,我局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被答辩人修建的围墙圈占的是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且未办理任何规划审批手续,现场询问施工人员都说该围墙是临时性的。现被答辩人说该围墙是永久性的,且是由围墙的特性决定的,这难道不自相矛盾吗?不但围墙的特性不能决定其一定是永久性建筑物,而且也只有临时性的建设才有可能被批准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因此,答辩人认定被答辩人的围墙属临时性围墙的事实是准确的。被答辩人在未办理任何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擅自圈占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修建临时性围墙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答辩人认定被答辩人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是清楚的,证据确实充分。 2、《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针对被答辩人的违法行为,答辩人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做出的处罚决定是与被答辩人的违法事实相一致的。因此,《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3、《处罚决定书》处罚适当。被答辩人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圈占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修建临时围墙的事实客观存在,且给高速公路联络线的城市景观造成了较大的影响。答辩人在处罚时,没有并
通常来说起诉状内容应包含有,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以及电话号码。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诉状可以立案的写法为应当载明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被告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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