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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过的遗嘱继承可以更改 1、公证后的遗嘱,遗嘱人(老人)能悔改。遗嘱人可以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遗嘱,但因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
1、如果继祖母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于生前留有合法有效遗嘱,指定由该继子女继承其个人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则该继子女可以成为继祖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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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公证遗嘱也是可以更改的,但是因为订立的是公证遗嘱,在变更的时候不能通过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等进行变更,而只能格外订立公证遗嘱,以此来对之前订立的公证遗嘱进行变更或者撤销。而对公证遗嘱的变更,也需要建立在遗嘱人头脑清晰、能够清楚真实的表达自己意愿的基础上。
按照我国目前《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合情合法,不过在实践中,丧偶儿媳对公婆遗产的继承,则要视情况而定: (1)儿媳丧偶后,如果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论是否再婚,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拥有和子女一样的继承地位。也就是说儿媳如果在丧偶后,对公婆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虽无力提供主要的经济资助,但在劳务方面,如侍奉起居、疾病护理等,给予了主要的扶助,并且这种提供和扶助具有经常性和长期性,那么丧偶儿媳可以像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如子女一样,拥有优先继承权。 (2)儿媳丧偶后,如果仅仅对公婆在经济或日常生活上给予了一定的帮助,但并未达到“主要”的程度,那么,儿媳不能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不过,如果公婆以有效的遗嘱形式,表明愿意将财产赠给儿媳的,不在此限。 (3)儿媳丧偶后,作为公婆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换句话说,丧偶儿媳依法继承公婆遗产时,其子女,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在合乎法定的代位继承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代“其父”之位,参与继承。 (4)儿媳丧偶后,作为公婆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不影响她们本人对其父母的遗产继承。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继承法》
可以,只要在有效期以内,公证书是可以多次使用的,无需重新办理。如果公证书已经过期,那么当事人只能重新申办。 公证书的有效期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指公证书能够被实际使用的时间期限。因为公证书被出具后,即具备了法律规定的证据效力,除非存在法定情形并经法定程序,公证书是不能被推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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