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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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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现行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犯罪的;(3)在周围或住所发现犯罪证据;(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逃跑的;(5)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6)不说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拘留下列两种情形:(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的;(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可能。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刑事拘留一般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拘留对象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其次,有法定紧急情况之一。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证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可以不用搜查证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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