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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员工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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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判罪标准,明确规定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犯此罪,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相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被吊销执照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三)造成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受贿罪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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