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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辉XX在被申请人媛XX的指使下,闯进了申请人经营的超市,并对申请人进行了殴打,导致轻伤,后经**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申请人同时提出附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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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x,男,苗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xx县人,现居住贵州省xx县xxx乡xx村潘xx组。被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金沙县人,家庭住址贵州省金沙县西洛乡阳灯村黄家坡组。请求事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故意伤害一案,经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3)黔金刑初字第xxx号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86772.1元(被申请人已预支医疗费xxxx元),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拒不执行判决,特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事实及理由:xxxx年xx月xx日晚,被申请人xxx因为过路问题纠纷,电话邀约xxx、xxx等十多人到xxx家,在xxx的带领下冲xxx家二楼,对申请人xxx、xxx、xxx、xxx、xxx用棍棒殴打,殴打约10分钟后逃离现场。经过遵义医学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鉴定:申请人xxx所受损伤致脑挫裂伤、脑内出肿、硬膜下血肿开颅后及硬脑膜破裂修补术后评定为重伤。后经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并判决支持申请人的民事赔偿主张,并作出了(2013)黔金刑初字第xxx号判决书,该文书中认定上述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人民币:86772.1元(被申请人已预支医疗费xxxxx元)。但时至今日,上述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应当赔偿申请人款项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现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予以支持。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申请人:xxx2014年8月21日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金沙黔金刑初字第xxx号1份。
法律规定的执行时效是两年,使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如果过了执行时效,虽然判决书依然是有效的,可以向对方要求履行义务,但是判决丧失了强制执行力,可以说变成了一纸空文。
强制执行的期间我国规定为2年,同时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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