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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坚持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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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建设期间职责:(一)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二)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三)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编制的达到或者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专项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其实施;(四)及时验收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以及临时工程;(五)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和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六)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报验、对非标设备进行安全性检验及评审;(七)对工程拟使用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进行抽检、验收、认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职责。
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重点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市、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一般水运建设工程和独立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道和独立中桥、小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前款未作规定的项目或者特定的项目进行指定,并应当对标准化的各项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将考核结果记入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配足应急救援人员,配齐相应的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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