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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地区的医院规定新生儿办理出生证明需要用到: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新生儿父母居民身份证原件、保健手册回执单、母亲出院结账单、父母双...
办理出生证明需要的材料: 1、两个月内的向新生儿出生的助产机构提供新生儿父母结婚证、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加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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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生证明需要的材料: 1、两个月内的向新生儿出生的助产机构提供新生儿父母结婚证、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加盖公章的病历首页、分娩记录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信息登记卡》。 2、超过两个月的需向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提供母亲分娩单位出具的病历信息复印件(盖公章)及《出生信息登记卡》(盖公章);父母户口簿、结婚证和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 3、超过当年申办,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申报落户证明》。无《未申报落户证明》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只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所有签发单位应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有关管理和使用规定,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让群众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有关要求,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儿姓名等准备,自觉申领。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备案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送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签发单位专人保管,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伪制和滥用印章。 第十六条《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均盖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由签发单位存档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所在助产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部门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人口登记所在地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免造成重复发证和收费。
办理出生证明所需材料:1。两个月内向新生儿出生助产机构提供新生儿父母结婚证、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加盖公章的病历首页、分娩记录和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信息登记卡。2、超过两个月的,应向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提供母亲分娩单位出具的病历信息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出生信息登记卡(加盖公章);父母户口簿、结婚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三、超过当年申办,须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申报结算证明》。未申报结算证明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根据新生儿随父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落户。所需材料:结婚证、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户口簿,可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儿户籍流程新生儿户籍应在孩子出生后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当地派出所户籍部: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2、父母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3、拟入户街道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户籍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籍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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