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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押在看守所,因先行拘留而被关押的,不算逮捕;但如果是因符合逮捕的条件,经公安机关出示逮捕证而关押的,则算逮捕。逮捕时,公安机关必须出示逮捕...
1、不是。 2、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 3、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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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押在看守所,如果是因先行拘留而被关押的,不算逮捕;但如果是因符合逮捕的条件,经公安机关出示逮捕证而关押的,则算逮捕。逮捕时,公安机关必须出示逮捕证,且需要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拘捕关押看守所37天了不一定是逮捕了,也可能是案情复杂。一般是三个月以内。情况复杂的,可能是半年,甚至是更长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有些罪犯因为涉及到案情没有那么简单清晰而使得调查的机关得反复斟酌,以免出现了不仅侵害了受害的人不能惩治侵害者,还让侵害者原本不应该惩罚的权利也被剥夺了,而一般如果罪犯被关押了超过一个月就需要申请查看是不是出现了意外的情况。
1、行政拘留的,不得转到拘留中心。2、如果是刑事拘留,将转到拘留中心,然后向法院宣判并执行刑罚。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最严厉的制裁,属于行政处罚之一。公安拘留的最高期限为15天(期满后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中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合并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调查中对现有犯罪或者重大犯罪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被拘留人。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的,依照《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审理后无罪释放的,被逮捕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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