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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如下: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3)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辖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如是地级市,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组长应该是县处级副职干部;如是县级市,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组长应该是乡科级副职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从处罚力度上讲,撤职比降级要重,仅次于开除。 降级是单纯的降低级别,而撤职本身包含降级,这是行政撤职与行政降级的区别。 《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受处分者不能直接恢复原级别和原职务,应与同级别其他人员一起,重新争取晋升资格。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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