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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县道和乡道报废的,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告;村道报废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向村民公告。公路报废后,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必要的标志和隔离设施。报废公路的处置和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村民委员会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采取筹资筹劳和政府奖补相结合的方式筹集村道的建设、养护资金。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经营和使用。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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