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我国已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无论同居多长时间都不能界定为事实婚姻。就算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承认事实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构成事实婚姻的截止时间是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法律给予应有的保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与同居时间无关。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构成事实婚姻。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只能视为同居,不能视为事实婚姻。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事实婚姻的界定时间为1994年2月1日。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8人已浏览
4,441人已浏览
268人已浏览
55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