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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园绿地内进行建设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园绿地配套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其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3%。其...
轨道车站周边建设项目应为轨道车站出入口及其连接道、风亭、冷却塔等附属设施的设置提供条件。编制详细规划时,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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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主要次级河流的主流、主要支流及其蓄水水面均应当予以保护。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除修建道路、桥梁可以横跨外,禁止封盖;(二)在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当按照规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位置,以及供人行、车行使用的连续道路用地和绿地;(三)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建筑控制线距主行洪区边缘的距离,以渠化岸线、自然河床、水面线为序,按照次级河流不小于20米、主要支流不小于10米、一般冲沟不小于5米划定;(四)改变河流性状后,原控制的水面面积与绿化控制面积之和不得减少,蓄水水面以坝顶标高(无坝的以泄水口标高)起算,向岸侧后退距离不小于10米;(五)确需在河道内布设管线工程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管道不渗漏,不得阻碍河道行洪,并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城市道路上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的宽度不得小于3米,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8米。天桥上及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天桥可以超出道路控制线布置。独立设置天桥(含梯道)结构外边缘距现状建筑物外墙(含阳台、飘窗、外廊)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能满足时,需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鼓励人行天桥、地面上轨道车站通道与建筑物合理连接。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其他建(构)筑物的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保护距离:临高速铁路的,不小于50米;临干线铁路的,不小于30米;临支线及专用铁路的,不小于15米。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突破该保护距离的,应当进行专题论证并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二)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下列建(构)筑物应当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危险品仓库、高大构筑物(如烟囱、水塔)等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临高速铁路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70米的,临干线铁路大于30米、小于或者等于45米的,临支线及专用铁路大于15米、小于或者等于25米的; 2.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建(构)筑物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临高速铁路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临干线铁路大于30米、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三)跨越或者穿越现状及规划铁路,以及涉及铁路道岔、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需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四)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跨越铁路的,宜与铁路正交并优先采用下穿方式,同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市政桥梁原则上不得上跨高速铁路;确需上跨的,必须采取封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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