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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十三条

2022-09-19
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与现状建筑之间的垂直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征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其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条件下,与现状建筑及规划地面、道路的垂直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10千伏的,不得小于9米;(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得小于15米;(三)220千伏的,不得小于18米;(四)500千伏的,不得小于21米;(五)500千伏以上的,需专题论证。架空电力线跨越铁路、轨道、航道、等级公路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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