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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道路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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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就交通事故责任作了科学的划分。这就是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另外,遇有特殊情况时,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采用责任推定的办法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期限有严格限制。基于不同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也不相同,具体如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一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任认定需负全部责任: 1、逃逸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在交叉路口遇到红灯继续通行的; 4、机动车穿越道路或者隔离设施的; 5、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车道; 6、机动车在人行道刮撞行人的; 7、机动车刮撞依法走人行横道行人的; 8、未避让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 9、车辆装载物遗洒导致事故; 10、倒车时与车后车辆发生事故; 11、非机动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12、非机动车超越其它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如有以下情形,无需负任何责任: 1、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为无责任。 2、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为无责任; 3、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 这里的过错指的是在事故的发生过程中有无故意或过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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