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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逐步发展成为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范围或者场所内经营,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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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检验资源,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测提供技术保障。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二)在食品中掺入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质;(三)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生产食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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