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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2021-01-16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规定颇值商榷。第一,该项规定创制了物权的取得时效制度,但我国现行民法尚无物权的取得时效制度,因此,该规定没有立法根据。第二,该项规定没有区分财产的原物与添附。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作为原物并未包含夫妻双方的财产投入和劳务投入,若将其转化为夫妻婚后共有财产则有悖于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则。第三,该项规定不利于人们树立劳动创造财富的正确观念,如果适用不当会助长有的婚姻当事人滋生不劳而获的思想。因此,针对实际中的问题,应该特设规定,明确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改变。当然,当事人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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