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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就不属于强奸,女方控告强奸的罪名不成立。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
【法律意见】自愿发生性关系不算强奸。【法律依据】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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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由于生理上的特点以及一般情况下男子比女子强壮,有能力强行与女子进行性交,所以通常意义上的强奸指的是男子在未得经许可的情况下强行同女子发生性行为。广义上,不论男女,凡是一方以暴力手段强迫另一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强奸。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一些国家认为,只需要满足“强行发生性行为”这一定义,即构成强奸;另一些国家则只承认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强奸。
1、若女孩已满14周岁的话,只要其自愿,均不构成强奸。 2、即使女孩未满14周岁,只要男孩确实不知其不满14周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也不构成强奸。(最高院2003.1.17日发布《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有此规定,但同年8月,最高院又以(2003)135号通知《关于暂缓执行关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上述规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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