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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时间短,应当分割。婚前女方父母有书面指定赠予对象,必须分割。...
孩子的压岁钱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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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女士欲与丈夫王先生协议离婚,但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尤其对于女儿小梦(化名)的压岁钱如何处置,双方分歧更大。日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赵女士诉称,其与丈夫自由恋爱并于199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小梦。双方婚后经常因琐事吵架,曾协议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未能达成一致。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要求同被告离婚;女儿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其他开支如女儿的学费、医药费等双方凭票据各出一半;夫妻共同存款共10万元,因为女儿每年有3600元的压岁钱收入,其中的4万元应属女儿的财产,剩余6万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 被告王先生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已经破裂,同意与原告离婚,但我每月的工资收入只有1000元,故只同意支付抚养费每月300元。另外,存款10万元全部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意双方各自分得5万元。如果女儿每年都有固定收入的压岁钱,那么学费、医药费等应从这笔压岁钱中出。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七岁儿童侵权,可以用他的压岁钱支付赔偿金。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七岁儿童侵权,可以用他的压岁钱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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