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并对上述活动的结果负责。...
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期间,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标准和要求。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当在原址进行;确需转运污染土壤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和接收地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报告。修复后的土壤再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治理与修复期间,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识,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
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期间,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标准和要求。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当在原址进行;确需转运污染土壤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和接收地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报告。修复后的土壤再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治理与修复期间,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识,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和管理,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故的能力,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规范突发环境事故的信息报告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人为因素以及意外因素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和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环境事故。 第三条环境污染事故包括: (一)水污染事故:主要指含有酸性、碱性、氟化物、油类、悬浮物、COD、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废水严重超标准排放或生产过程中的中间物料及废料大量对外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二)大气污染事故:主要指二氧化硫、氯气、HF、HCl等以及含有有害元素的各种粉尘、烟尘的废气,突然大量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三)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主要指各类废催化剂、废残液等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和次生污染事故。 (四)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指含有强毒性或较强毒性的物质,突然过量、集中、单独排放或随废水、废气、废渣排放到环境中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第四条对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的环节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86人已浏览
279人已浏览
577人已浏览
15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