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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伤势,如果经鉴定为轻微伤的,属于治安案件,不构成犯罪。如果属于轻伤、重伤的,属于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没有构成轻伤的,不构成犯罪,治安管理处罚即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偏轻)的,按下列情形处罚:(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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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恐吓并推撞更追到门口进行恐吓并把门踢烂,属于违法,双方构成犯罪还要看造成后果。持刀恐吓并推撞更追到门口进行恐吓,一般不构成犯罪,如果故意把门踢烂造成5000元以上的损失,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你们找他下来道歉不违法。 2、他下来并带着刀,显然有假想防卫的过错。但他并没有拿刀实施伤害的行为,因此在发生纠缠之前,他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权。 3、根据你讲的情形,双方即使在发生纠缠时仍没有实施殴打行为,但是主动上前抢刀的行为就是你们的不对了,在纠缠的过程程中造成李X眼镜破碎并最后导致8级伤残,可以确定你们构成共同的侵权行为,且主观上有过错。 所以你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李X主观上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你们的责任。
应处三年以下、或者《》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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