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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仅包括“明确知道”,不包括“应当知道”。判定为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犯罪行为中的“明知”时可以充分运用刑事推定,但行为人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所帮助对象从事信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除外。该罪中的“犯罪”不是指具备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犯罪,而是指犯罪行为意义上的犯罪,因而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达不到特定犯罪情节或者结果要求的信息网络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等,均属于信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不论是单纯实施为他人信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还是参与正犯行为,都应当遵循从一重罪处罚的法理。
网络盗窃犯罪的规定: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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