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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书、行政强制决定书应该怎么送达

2022-09-13
送达是行政机关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催告书、决定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的有关规定送达。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除直接送达外,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方式还包括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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