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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或者配备防火负责人统一管理消防工作;(二)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三)设置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四)不得在高层建筑周边和扑救场地上空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设施设备;(五)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每年3月31日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被监督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一)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下级人民政府;(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三)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其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内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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