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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书是可以撤销,一是申请人主动要求撤销认定,二是行政部门认为认定不合理。
工伤认定书撤销的条件是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于尚未取得认定结果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撤销工伤认定的申请,从而终止工伤认定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程序由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个人申请启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主动进行工伤认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就工伤待遇达成协议的,可以撤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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