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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公司法全文(2018年修订后)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适用本节的规定;本节无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注明。 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备公司。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适用本节的规定;本节无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员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根据本法第五十条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六十九条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如下: (一)公司内部决策 (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三)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四)债权人保护程序 (五)法定减资额度 (六)变更登记
具体的新公司法是否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减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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