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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逮捕后,案件进入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复杂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具体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不属于超期羁押。涉嫌犯罪,犯罪嫌疑人都是送到看守所羁押,前期是刑事拘留,最长37天,在此期限内会向检察院申请逮捕令,一旦被批准逮捕,则正式进入刑事追查阶段,有公安侦查阶段,通常二个月,然后是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一个月时间,但是检察院如果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一次一个月,可以退回二次,最后到法院审理阶段,普通程序是六个月。因此,现在八个月不属于超期羁押,你们弄清楚现在案件是否已经移送法院
逮捕后属于拘留状态。拘留基本上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依赖于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拘留和逮捕。拘留是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逮捕后拘留;逮捕机关,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逮捕后拘留。逮捕是一种强制措施,逮捕不能等同于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特别规定了强制措施,包括拘留、保释等待审判、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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