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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特点在于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只要有证据证明欠款的存在并且有一负责人承认事实的存在就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比例进行还钱。请问该企业有...
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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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每一个合伙人都附有以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进行清偿的责任。即合伙人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不仅要以个人财产对其责任份额负责清偿,而且还要为其他合伙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作部分或全部清偿。可见,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有条件的,即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由各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另外,还要注意的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是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的责任范围不仅以其出资额或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份额为限,而是要以其个人财产偿付全部债务。
1、首先合作企业承担债务。 2、不足部分由普通合作伙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所有合作伙伴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合作企业的债务,无论自己在合作协议中承担的比例如何。 (2)无限责任。也就是说,所有合作伙伴不仅自己投入合作企业的资金和合作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负有偿还责任,还在偿还不足的情况下,合作伙伴自己的财产对债权人负有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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