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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违约行为的表现形态: 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未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未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
股东出资违约行为的表现形态: 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未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未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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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东如果想要拥有对公司的股权或是增加自己对公司的股权等其他情形,就需要对公司进行出资,可是如果出现一些股东出资不实、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行为的话,这个时候公司与股东就会对于股东出资这一问题发生纠纷,那么股东出资违约行为的表现形态有什么,是哪些?
股东出资违约行为的表现形态如下: 1、按行为方式不同,可表现为出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种情形; 2、按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公司成立前出资义务的不履行和公司成立后出资义务的不履行。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二是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三是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四是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五是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六是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七是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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