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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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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受贿的人被抓捕后,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惩罚,但是有些人发现法院在审理受贿罪的时候,并没有做出当庭宣判决定,而是择日宣判,这会让人们非常的意外。那么,受贿罪法院为何当庭不宣判?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在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的刑事类型的案件都不会采取当庭宣判的方式,主要还是因为刑事案件往往都是比较复杂的,所以需要进一步的来进行审理,当庭宣判,可能在时间方面是比较匆忙的,不利于案件审理完毕。
《刑法》第385条规定对受贿罪的概念作了明确的规定,《刑法》第386条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并没有作出独立的规定,而是让受贿罪依托《刑法》第383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处罚,因此,可根据贪污罪整理出受贿罪的处罚。由刑法第383条可知,贪污罪有四个处罚等级,受贿罪依托贪污罪,因此其处罚措施可以分为四级。即十万元以上、五万元到十万元、五千元到五万元、五千元以下四个等级。很显然,按照刑法规定受贿罪的定罪量刑依照贪污罪可分为上述四个等级。实质上,受贿罪与贪污罪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刑法罪名,这种规定就有悖于受贿罪的独立性,使得受贿罪形成“唯数额定罪”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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