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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有自首的表现说明罪犯的主观罪过较之未自首者轻,可以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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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汽车载重量认定标准》有关规定,两轴车车货总量不超过20吨;三轴车车货总量不超过30吨;四轴车车货总量不超过40吨;五轴车车货总量不超过50吨;六轴车或六轴以上车货总量不超过55吨。扣除车自重后为车辆的承载重量,超过200%就视为严重超载。
根据《汽车载重量认定标准》有关规定,两轴车车货总量不超过20吨;三轴车车货总量不超过30吨;四轴车车货总量不超过40吨;五轴车车货总量不超过50吨;六轴车或六轴以上车货总量不超过55吨。扣除车自重后为车辆的承载重量,超过200%就视为严重超载。
认定自首分为两类情况:第一类,应该认定为自首的行为。由于交通肇事行为,往往是先由交管部门处理,依据交管部门规定,逃逸人主动或者委托他人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接受处理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投案情节。第二类,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自首的行为。自动投案表现出肇事者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如下情形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1、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或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2、在未确定的情况下,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罪行的; 3、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电信投案,而后接受处理的; 4、经亲友规劝后陪同投案或亲友主动报案并将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5、主动向有关机关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并接受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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