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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原告:xxx男xx年x月x日生x族,xxx人,住x市x区x路x号x小区x单元x号。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xxx女xxx年x月x...
索要抚养费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生于199*年11月25日,重庆市万州区人,住万州区。 法定代理人:ZZZ(系原告之母),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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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的民事起诉状原告:XXX,男,汉族,生于1999年11月25日,市人,住万州区。法定代理人:ZZZ(系原告之母),女,生于1974年4月11日,汉族,住址同上。被告:AAA(系原告之父),男,生于1972年11月14日,汉族,重庆市人,住万州区。现于省市第一监狱服刑。电话:(ZZZ)ZXXXX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跟随原告的母亲ZZZ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费500元,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费的一半。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婚生父子关系,原告父母于2010年万法民初字第01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母亲与被告。被告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4月17日被江苏省南京市中院判处有期徒13年,因被告犯罪服刑,对抚养原告不利,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跟随原告母亲生活。同时,因原告母亲系下岗失业人员,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和收入。现原告跟随其母亲生活,原告母亲目前连其自身难以生活,加上原告母亲在家照顾原告。原告现正值上学,仅靠原告母亲一个人抚养其生活无法满足原告上学、医疗及日常生活费用开支,加之物价上涨,原告的生活困难可想而知。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证原告的正常学习、生活及医疗开支,根据《》及《》的相关规定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跟随母亲孔德蓉生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500元、并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望贵院秉公裁判,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XZX年月日
原告: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法定代理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生活费按月付给原告,并承担一半的学费,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 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理由: 2006年上半年,被告在三五四二上班期间与同事有染,于2007年3月6日与我爸爸离婚,造成家庭破裂,给我爸爸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当时协议我由我爸抚养,被告一个月出1500块生活费,离婚后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从未尽到做母亲的责任,我爸受了打击一厥不振,至今神志不清,离婚两年我一直有爷爷奶奶抚养,爷爷奶奶都巳60多岁,无能力抚养,两年花光了他们的积蓄,也因此事,我爷爷得了心脏病,时常发病,为生活费一事和被告几经协商未果,特此请求法院答应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法院 起诉人:
抚养费给付请求权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属于亲属法调整范围,涉及人格尊严以及公序良俗具有人身属性,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但是抚养费的索要一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属于现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以监护人疏忽或者待遇行驶权利而导致未成年人权利受到影响,对本身已经经历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心理上造成更大的伤害,必然影响其健康成长,那么则反映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不公,因此不能强求未成年人能够理解诉讼时效以及积极行使其权利。 第二、给付抚养费请求权是以义务人未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抚养义务虽然包括有给付内容,但是其抚养义务不仅仅包括有金钱给付内容,因此从社会公正,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简单认定追索抚养费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利于保障社会公正,不利于维护公序良俗。 第三、抚养义务人不能够以权利人未及时向其索要抚养费而拒绝承担义务,抚养费请求权本身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双方的关系不会消灭,除被抚养人独立生活或者死亡,抚养义务人就不能拒绝承担义务。 第四,保护权利人的角度来看,追索抚养费的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其追索抚养费是为了保障其生存权,而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如果以超过诉讼时效而不予以保护,显然于法律原则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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