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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是指签发汇票,并交付汇票的人;付款人,是指受出票人委托,在汇票到期后支付汇票款项的人...
汇票的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有: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被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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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基于最初的汇票行为而明确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受托)付款人,其名称或商号均记载于汇票的正面。 1.汇票的出票人汇票的出票人,是指开出汇票的银行和企业。 2.汇票的收款人汇票的收款人,是指汇票上记载收取票据款项者。 3.汇票的付款人汇票的付款人,是指履行汇票付款责任者。
汇票的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有: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被保证人,持票人等等。汇票权利人只能有一个人,原始汇票权利人是收款人,汇票转让后的权利人是最后一个被背书人,也就是最后的持票人。汇票包括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不包括受托付款人)、承兑人、所有的背书人和保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四条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第三十五条、和的债务可以依法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第三十六条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第三十七条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于见票当日足额付款。本条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理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是指签发汇票,并交付汇票的人;付款人,是指受出票人委托,在汇票到期后支付汇票款项的人;收款人,是指从出票人处接受汇票,对付款人享有付款请求权的人。以上关系人,是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如果汇票不具备以上三个当事人,则汇票不能成立。出票人和付款人属于票据的。收款人属于债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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