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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责任的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根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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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连带担保连带担保,指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没有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个要求履行债务或承担债的不履行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当主债务在诉讼时效过后发生中断(例如诉讼时效过后,主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时,连带担保债务不发生中断。二、担保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三、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四、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诠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首先来回答您的问题,你已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了。担保方式一般分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务清偿期到期时,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要求债权之前是没有权利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 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债务清偿期到期时,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主张债权。 如果借款合同没有注明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按照商业惯例推定为连带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您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不用担心,现在早就过了保证期间了。
担保期限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即担保人在债务期满后的两年内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向借款人催收,既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也引起担保债务诉讼时效产生并中断,担保责任期间将延长两年如同诉讼时效一样。 而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则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即连带担保期间产生诉讼时效且中断,必须由债权人向担保人直接追索,否则,担保责任期间届满,担保人责任免除,不再会产生诉讼时效,也就不会获得二年的时效保护期间。 对于六个月的规定,是指没有约定担保责任期间的,给予债权人在主债务期满后六个月内及张担保责任的权利期间,这个期间是不变期间,如未主张,则担保人同样免责;如果债权人主张的,担保期间终止,重新计算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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