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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应当每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提取比例不超过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3%,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统筹地...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下列材料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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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一)超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二)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的单位和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三)用工单位非法使用的童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四)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且用人单位未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二)职工的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明原件和复印件;(三)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四)有效诊断证明和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要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鉴定所需材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出具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各项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并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工伤保险申办业务的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经办服务和实时监控管理模式,改进互联网服务手段,逐步实现相关网络平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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