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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刑事拘留后24后,犯罪嫌疑人应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根据刑诉法规定: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将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逮捕拘留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确有必要对人犯决定逮捕的时候,应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作出逮捕人犯的决定,并将《逮捕人犯决定书》送交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填发逮捕证,及时执行逮捕。逮捕后,由决定逮捕的人民法院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二)经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人犯,在执行逮捕的时候,如有必要进行搜查,由公安机关填发搜查证,人民法院派员共同进行搜查。 (三)人民法院对于决定逮捕的人犯,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作出立即释放的决定,并将《决定释放通知书》送交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填发释放证,予以释放。 (四)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78年10月26日《关于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通知》即行废止。附:《人民法院逮捕人犯决定书》、《人民法院决定释放通知书》、《人民法院对被逮捕人家属通知书》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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