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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作业活动结束后,应当限期恢复植被或者委托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代为恢复。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应当实行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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