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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诈骗罪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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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不法所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六种行为方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票据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区别票据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二者主要是对象不同,即是使用票据还是凭证:金融凭证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既不包括本罪所说的本票、汇票和支票这三种票据,也不包括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如:信用证及其附随单据和信用卡等,但上述都属于银行结算凭证。刑法第177条规定的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对象包括票据和凭证。票据诈骗罪中的票证包括本票、汇票和支票等票据以及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及其附随单据和信用卡等凭证。
票据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票据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汇票、本票和支票,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委托收据、汇款凭证和银行存单。1、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变更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二、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冒用他人票据,或者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大量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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