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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子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一、第三人的特征1.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2.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诉讼而成为第三人。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与来自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争议;二是来自法院对诉讼的处理结果。参加诉讼的目的:(1)在于简化诉讼程序,彻底解决彼此有联系的纠纷;(2)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人参加诉讼即不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的利益,即便有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也不是为了维护参加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参加诉讼。二、第三人例子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甲起诉乙要求返还某物,但是丙认为某物为其所有,这时丙就可以提处诉讼以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甲欠乙1万元钱不还,而丙又欠乙1万元并且已经到期,而乙既不还甲钱也不找丙要求还钱,这时候甲可以直接起诉要求丙还钱,这时候就可以追加乙为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综上所述,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诉讼案件与其有关,而参与到诉讼中的人。审理案件中适当的申请追加第三人更能有效地解决纠纷,高效地审理案件。事件错综复杂的关系,能够慢慢理清,防止诉累。并且更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小编和大家分享的举例什么是民事诉讼第三人,举例子说明的全部内容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宪法,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明确事实,明确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保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地位来看,其地位仅次于宪法,与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相同,处于基本法律的地位。第二,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其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替代的,民事诉讼法也决定属于独立部门法。第三,从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内容来看,主要规定的是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证这些权利的行使、履行义务的诉讼制度和程序,表明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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