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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
根据2016年《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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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开放的法律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法》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根据2016年《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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