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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凭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死亡证明、法院死亡或失踪判决,可以拿着相关证明到当地派出所...
处理条件:进入计划内的新生儿。电话查询:成都市公安局事务中心联系电话:028-6838288处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点至下午17点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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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户主,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所需材料:①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②死亡证明③法院死亡或失踪判决。 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2)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所需材料:①户内成员提出书面申请报告②原户主迁出凭证。 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3)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所需材料:①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②《房产证》或有效凭证。 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4)其他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所需材料:①原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②其它相关材料。 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或镇(街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
分户一般要有独立的房产;或者一家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别生活的;或者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等情形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分户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1、公民分户的标准是一家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别生活,可以分别立户。 2、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1)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一、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一)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二)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三)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四)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五)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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